画明星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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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漫画创作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名人、明星甚至宠物“上”了漫画封面,“上了”漫画角色,成为漫画的配角乃至主角,这些名人化的漫画形象我们称之为漫画形象衍生品(Spin-off)或漫画明星(Comic Star)。 漫画星像的塑造是否具有合法性呢?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类型包括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而上述作品的创作都要求具备创造性,但是漫画形象的创造并不一定需要很高层次的创造性,因为绘画本身作为一种艺术形式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表达自由,所以创作者只要倾注心血于画面的构图、色彩等要素,就可以满足作品创作的最低限度。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漫画形象的创作出自作者的智慧结晶且符合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构成要件,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我们注意到在动漫作品里出现的人物形象除了真人肖像之外还有漫画形象衍生品或其他动漫角色的形象,那么这些角色是否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呢? 我们先来看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1款关于动画作品的规定:“动画作品是指由连续的画面组成的不间断的形象。”该条款将动画作品的主体界定为“连续的画面”,即构成动画作品至少要有两幅以上的画面。同时该条例第4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载体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于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构成上述作品的条件一是要有伴随声音的画面,二是必须是连续的画面。

基于上述规定,只有满足了两个条件才能被认定为法律保护的客观存在——作品。第一是体现为视听感受的连续性的画面;第二是该连续的画面由作者通过智力劳动创作而成。缺少任一条件都不可能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我们再来看看漫画星象满足这两个条件的情况。首先,漫画星象一般都有作者的姓名署名的页面,并且提供连续的画面,满足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一般性规定,属于法律规定的作品范围,受著作权法的调整和保护。其次,这些漫画形象虽然源于生活,但经过作者的加工,已经超出了现实生活的范围,成为具有一定艺术内涵的艺术作品,符合上述规定的创造性要求。

综上分析,漫画星象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权利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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