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如何证实分居?
香港法庭在判决离婚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是是否「双方其实已经名存实亡,犹如分居」。所以「分居」这件事是很重要的。 但这里的分居跟国内的想像可不太一样。 首先,没有分居多久就可以作为证据的。香港法庭不会在意你们分开多久,只会看你们是不是「其实已经名存实亡,犹如分居。」 其次,夫妻双方的共同居住也不是必要的(当然,如果两边家长都以为你们还住在一起,那么一方以另一方为被告提起财产纷争,那么法院也会支持)。
「分别管理财产、分别生活」也可以构成「分居」的事实。 比如有些人虽然名义上跟配偶同居,但是各自用各自的钱,各自管各自的事,那也是可以的。
所以回到题目所说的,如果夫妻已经分别居住、管理自己的财产,是可以作为「分居」事实的证据的。 但是!这里要注意的是,这些证据都是事实上的「分居」,不是法律上的「分居」。它们不能证明「婚姻破裂到无可挽回的地步」这一事实。
要判断一段婚姻是否应该解除,关键还是在于双方有无感情破裂。而感情是否破裂,就取决于是否发生婚外情、有无家庭暴力等等。
至于「分居」,只不过是影响法官判断感情是否破裂的一个因素罢了。 所以题主不必太执着于“能否提供两地分居的证明”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