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音乐之父是谁?
“美国音乐”这个概念本身就很含糊,如果讨论的是主流通俗音乐(“流行音乐”)的话,那么可以说“美国音乐”就是“Billboard排行榜上的音乐”,因为一个排行榜上排名靠前的歌曲总能代表当时主流的审美趣味;但如果探讨的是“严肃音乐”呢?这就很难讲了——毕竟,对西方世界而言,德奥两地的古典音乐是最为正统,也最具代表性的“西方音乐”,但古典主义时期的德国和奥地利距离现在的美国那可真是远得很哪!
所以如果一定要给“美国音乐”下一个定义,那就只好用一种相当笨的办法了:把美国所有作曲家写的所有作品都列出来,然后把它们全都听一遍,再从中选出经常能在音乐会或KTV中听到的、大众熟知的作品,这些作品当然就代表了所谓的“美国音乐”。不过这样得出的结果恐怕连美国人都很难认可,更别说作为异类的中国网友了~
要评价“美国音乐之父”的优劣更是难上加难,难道要像评价莫扎特一样去评价舒伯特?或者像评价贝多芬一样去评价勃拉姆斯?这显然是很可笑的行为……
所以我还是引用一下百度百科上对“美国音乐”的定义来作为本文的结尾吧 美国音乐(American music),即美国的通俗音乐(popular music)。它是多元文化的产物,受到许多不同文化的影响。
在17世纪,英国流放者把欧洲传统乐器带到北美殖民地并演奏民间音乐。18世纪,黑人奴隶将非洲传统音乐与欧洲音乐相调和而创造了兰巴达(lambada,一种拉丁美洲舞蹈)、波尔卡以及爵士乐。
20世纪初,大量的移民带来了他们的家乡乐曲,使得美国成为拥有世界最多样化音乐的国度。
难以区分孰优孰劣似乎也就成了理所当然的事情 ———正如我们很难给“中国特色美食”下个定义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