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香港签了什么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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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8年6月,英国与清政府签订《展拓香港界址专条》,租借九龙半岛及附近岛屿给英国,作为其殖民地,期限为99年,到1997年6月30日期满,该条款俗称“九十九年后约” ;同时,根据《展拓香港界址专条》第2条规定,九龙半岛北部和深圳湾沿岸地区(即后来的新九龙)属“界外之地”,在租期届满后由两国政府谈判解决。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军于1941年攻打香港时,将“界外之地”的新九龙及附近的赤柱和石澳等地纳入其占领领土内。战后,盟国占领军总司令部曾于1945年底命令日本交还上述地区,但日本以战败无力管辖为由拒绝执行。此后,盟国及国民党政府多次向日本催促归还新九龙等,均告失败。

1943年11月,中共南方局书记周恩来同国民党政府驻苏大使傅孟真经过协商,达成一项口头协议。

根据这项协议,如苏联红军占领了“满洲国”,则东北成为苏联军事控制区,国民党军队不得进入;如果苏联不进军东北,中国同意在适当时候让关东军重新进驻东北。

1945年8月9日,苏联对日宣战并立即进军东北。为执行周恩来的指示,中共中央东北局决定派肖劲光率先遣团前往松花江以南的哈尔滨地区,配合苏军行动,并争取在东北率先建立党的组织和人民民主政权。 9月,苏联红军全歼盘踞在沈阳的关东军,收复了东北。之后,以沈阳为中心的东北全境基本上被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八路军、新四军和人民武装控制。

为了接收和控制已经沦为苏联军事占领区的东北地区,以及准备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1945年10月25日,中苏两国政府签订了《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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