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有哪些故事?
王安石二十二岁时考中进士,历任扬州签判、鄞县知县、舒州通判等地方官员,积累丰富的统治经验。嘉祐三年(1058年),进京并任职度支副使,积极推行改革。熙宁二年(1069年),任参知政事,次年拜相,主持变法。因守旧派反对,熙宁七年(1074年)罢相。一年后,宋神宗再次起用,旋又罢相,退居江宁。元祐元年(1086年),保守派得势,新法皆废,郁然病逝于钟山(今南京),赠太傅。绍圣元年(1094年),获追谥“文”。王安石为“唐宋八大家”之一,著有《王临川集》、《临川集拾遗》等。
王安石《三经新义》
王安石以儒家学说为指导思想,在改革过程中注重对法先王的儒家经典进行重新解释,以“义”来为变法服务,将儒家经典“六经”以适应现实需要的新义解释代替汉儒以来的章句之学,这就是王安石“一道德”的方略。熙宁四年,王安石任三司度支判官时上《三经新义》。《三经新义》由王安石主持,王雱、吕惠卿等参与,是对《诗》、《书》、《周礼》的注解。其中,《诗义》由王雱作,《书义》和《周礼义》由王安石和吕惠卿完成。
《三经新义》的主旨可以用王安石《送惠思上人序》中的话来概括:“仲尼之教子,而曰‘郁郁乎文哉,吾从周’,故有周之遗俗,则是仲尼之所教也。”王安石认为先王之道在周礼,将“三经”中的《诗》、《书》、《周礼》说成是孔子所作,认为三者是“万世之常法”,而《周礼》的“王制”则“尤天下之要道”。王安石利用经学权威为变法作论证,例如:《诗义》中《公刘》篇,王安石从“于京斯依”句中,引出“盖公刘之始居于此地也,犹未为之京居也。及居于安定之后,教化大行,人俗大变,乃始营而为京居,故曰‘于京斯依’”,指出“国所以治乱者,则教而已矣”,由此把“教”(即王安石“教导百姓以善”的“青苗法”、“免役令”等)与《诗经》联系起来。《三经新义》成为王安石推行新法的理论依据,作为宋朝官书颁行于世。宋朝元丰五年(1082年),将《三经新义》刻版印行。元祐元年(1086年),王安石变法失败,朝廷在保守派的推动下,将《三经新义》罢黜于学宫。
王安石以儒家三纲五常和等级制度为出发点,对《三经新义》原文和前人的注释进行了大量的增删改动。例如《诗义》中《柏舟》篇和《书义》说:“盖天下之乱,本于纲纪不正也……礼义纲纪乃天下之大本,所系非轻也。”认为只要做到“纲纪正”、“重礼义”,天下就太平了。再如《周礼义》解“朝觐礼”和《诗经》中《天保》篇,批评诸侯王“骄嫚怠忽”的行为,指出“王者所以朝诸侯者,正礼乐,壹轨法,尊卑贵践,咸得其实,使返国各修其政,而民罔不获乂安之”。王安石将《诗》、《书》、《周礼》中的有关内容解释为周公(孔子)的教化思想,即“政教之本”,认为只要君王重视礼乐轨法,便能“使反国各修其政”,以此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王安石《三经新义》中所包含的伦理道德和等级制度的观点,与两宋理学的主张相合,朱熹等理学家推崇《三经新义》,程颐也曾称赞王安石对《周易》注释的“精义”之处。
王安石《字说》
王安石认为儒学经典是“万世之至论”,不仅在政治上“以经术救时”,而且在语言文字上亦想创立一个“万世之法”,他著《字说》即是其中的一个代表,在“以文字音声、奇偶为起尽伏涌之势”的文字上有自己的见解。但王安石没有接受汉字“六书说”,他提出的字解原则是“以意造字”,即认为汉字的形、声部和字义都是造字者有意构成的,例如以“以一人一田为主,以士为从,主者田之本也。从者土之末也,主于土,然后治本。治本于田,然后为人”,解释“王”字的字形结构。王安石在《字说》中对于汉字的字义和字形结构的解释前后矛盾之处很多,例如一方面他解释“师”,称“一而二,二而一者,谓之巫师。女能事鬼神者,男谓之巫,女谓之师(《字说.二》,另一方面又解“巫”为“女能神者”,认为“巫”是“王”的分化字(《字说.十》)。王安石的《字说》脱离了汉字字形结构的实际情况,使文字的形、声、义机械地统一在一起,对于汉字构字法和汉字学的发展有着不良影响。《字说》刊行于世后,朱熹等学者对此进行了批评。
王安石“一道德”
王安石认为“二千年来无义战”,儒家学者所倡导的仁义之道被破坏。宋朝立国百余年,以伦理纲常为中心的儒学道德教育有所松弛,王安石主张以儒学为指导,使全国在道德上取得统一(即“存乎吾者必一”),达到“教化大行,风俗纯美”的理想社会。王安石认为战国以后“异论纷然”是“孟子没而圣人之学遂以不传”的结果,称“自是儒者之论,分歧而裂为两,各出一书,以载其说。曰申、韩者,刑名之学也;曰孟、荀者,孔氏之遗学也”,强调“圣人之学”在道德方面的作用。王安石在变法中以儒家经典《诗》、《书》、《周礼》的解释,为“青苗法”、“免役法”、“市易法”等变法法令作依据,例如将青苗法说成是“王所当为而不为是,则为失其民,为天子父兄者不得救;为天子臣者不敢谏,祸乱亡国之形已成,不得治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