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有什么法律?
在美国,法律主要分为联邦法和州法,其中宪法是根本法,普通法在英美法系国家是法律的重要渊源,美国的普通法包括普通法规则与普通法判例,是不成文的法律。其来源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承袭英国普通法的那些法律规则,二是根据这些法律规则的基本原理在美国司法实践中所创造的判例。美国的法律和政令,如无特殊说明,一般均指成文法。这里的主要法律包括公法和私法。
联邦法
宪法
宪法是普通法的渊源,美国宪法制定于1787年,1789年生效,它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为该国建立了一套不同于英国和欧洲大陆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政体。美国宪法包括16条修正案。在美国,宪法至上,任何法律都不得抵触宪法。从理论上来说,一个普通法官都可以宣布一项法律违宪。
成文法
成文法是美国法律的主体部分。美国成文法的体系可分为国会制定的联邦法、各州议会制定的州法及行政法规、判例法。在行政法规和判例法中,也有相当部分是成文形式的。
国会法
美国国会从1789年第一届国会召开以来,到1993年为止,已制定了约2700件法律案,这些法律案,经总统签署生效之后,由国会编入“美国联邦法典”予以公布。美国联邦法典由法律专家根据法律所涉及的内容和性质分为59编。已经颁布而未收入法典的法案,由国会编入“未编入法典的美国联邦法律汇编”。此外,由西格诺尔公司出版的“西格诺尔美国联邦法典”,也是经常被使用的美国联邦成文法汇编。
州法
美国有50个州,还有哥伦比亚特区、关岛、美属维尔京群岛和萨摩亚群岛。除了哥伦比亚特区等的立法模式基本上和各州相同外,美国50个州的立法模式与联邦国会的立法模式基本相同。各州的立法权属于州议会,州议会由参众两院组成。众议院是下院,参议院是上院,分别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两院的议员人数不尽相同。各州议会制定的法律总称州法。州法汇编通常称为“某州法典”或“某州法律汇编”。州法的编纂格式大同小异,通常分成几卷,每卷称为一编,每编包括数篇,每篇分为若干章,每章包括若干条。
州法分州宪法、行政法(规定政府官员的权力、责任以及其行为规则)、刑法和民法(主要是契约、侵权、财产法和社会福利法等)各个部分。州法典的某些内容,各州往往因为本地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别。例如,纽约州法典10编是“婚姻和家庭关系法”(personal relations),加利福尼亚州法典的第4编是“民法”。这两编的内容基本相同。又如,纽约州法典的第7编、加利福尼亚州法典的第2编是“刑法”。
判例法
普通法和衡平法
美国是世界上唯一继承了整个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制度的国家。美国除了哥伦比亚特区等少数例外情况外,各州在建国时没有制定民刑法典,而是沿用英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因此,在美国,普通法和衡平法是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也是律师、法律专家、法学学生的必读书。
法官法
在美国也叫做行政法,它是从19世纪开始产生的。行政法是国家为管理和控制行政机构所制定的法,由于行政机构设有许多行政法院或行政审判机构,在管理和控制过程中经常做出裁决和判决,这类法律的性质接近于普通法和衡平法,因此又叫作法官法。行政法在法律领域中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门类。
成文判例(reported case books)
美国的普通法是从英国直接承袭下来的,因此英国权威法官在重要案件中的裁决和判决是美国法官的判案依据。美国建国200年来,美国法官在承袭英国案例的基础上,处理了大量案件,形成了许多“判例”。这些判例是法官判案和律师代理当事人诉讼时可以引用的依据。这些判例被法律专家编写成“成文法判例”。
汇编成册,供法官和律师使用。这类成文判例汇编成册在美国有几百种之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