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有哪些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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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规定,总统、参众两院议员及各州一切文官,凡触犯叛国罪、贿赂罪或其他重罪轻罪时,经众议院提出弹劾,参议院予以审判,均可遭革职。对这种规定,美国官方人士及不少学者都认为是“无懈可击”的保证民主制度的“万无一失”的“民主堡垒”。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在美国的弹劾制度中,包含着无法根除的严重矛盾和弊端。美国历史上,虽有多人遭到过弹劾或调查,但实际上因此被革职的寥寥无几,而那些不受弹劾或调查的腐败案,就更加“成批成熟”了。这样,美国的弹劾制度就成为一种摆设着的防鼠夹子(形同虚设),或者说是专用来吓唬耗子的假猫了。

贪污受贿,贿赂政界要人和政府高官,是美国政治生活中的“公开的秘密”。“如果哪个政府承包商声称自己从来没有搞过贿赂,那么这句话本身也许就是个谎言。”美国一研究政治腐败问题的专家如是说。美国劳伦斯·克雷格(内华达州共和党参议员)在一次调查时说:“在美国国会议员办公室的门前,总会有不少人随时等候,准备向议员们施加影响,而钱就是最厉害的影响工具。”据美国司法部估计,为在政府订单或工程合同上讨好政府决策者,每年要送礼行贿的金额达5亿美元。在美国50个州中有33个州的法律允许政府承包商或工程商向掌握决定其工程上马与下马大权的州和地方各级政府官员赠送高价值礼品。

按1974年美国公布的《政府道德法》规定,任何政府官员不得从事与其政府职务有利害关系的生意活动和接受“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政府公务的礼品”。然而据1983年对该法执行情况的统计,有百分之三十的政府官员承认他们收了礼物,“没有考虑是否影响执行公务”。

为了防止政府部门的官员为其个人私利而利用公权,美国《政府道德法》规定,政府官员在职或离职一定时期内不得担任与其原来政府职位有利益关系的公司的雇员。然而,为适应资产阶级政客发财致富和垄断资本加强与政府直接勾结的需要,1984年美国竟宣布废除旨在限制政府官员离职后就业的“禁飞期”。这样,政界要人和政府高官离职后可以自由转业就职于过去他们自己决策所“惠及”的石油和防务承包商公司和其他垄断财团。仅华盛顿一地在1978年至1982年间共有6 867名政府官员离职,其中有1 379人,即将近五分之一的人到政府承包商和工程商那里就职。这些人不仅保留着其在原政府部门的官阶退休金,而且可以优厚的薪金受雇为新的“承包商”从事影响政府各部门的决定和国会议员投票的游说活动。“飞离政府”的政府高官成了能为“老主顾”和“新东家”牟利干脏活的“回飞客”。

为了达到通过贿赂政治权贵致富的目的,在资本贪婪的驱使下,美国资产阶级贿赂者不惜费尽心机,想出各种投机取巧办法来“巧妙”地贿赂政界要人和政府高官。他们不仅用高价值的礼物、昂贵款待、现金、旅游、投资回报、提供高薪作诱饵,而且利用政界要人和政府高官以及他们的配偶子女热衷于干“副业”谋“外快”的偏好,通过酬劳“私人”服务和提供“特殊”的就业机会来笼络收买这些美国政治生活中的实权人物。有报道说,美国一议员退休后,曾花一年时间为一家政府承包商当咨询人员,报酬为50万美元,而这位议员20年的全部工资总数也不过90万美元。

贿赂有道,贪污有方,是美国政治生活中的又一突出恶相。1979年至1981年,在福特总统任职期间,美国国务院驻外使馆人员竟从国库秘密贪污“挪用”(后来虽陆续归还,但已花费美国纳税人的几千万美元追查费)了6亿美元。据对美国国会议员贪污受贿情况的调查,从1973年至1982年共有4 285名议员因违反联邦《政府道德法》和其他各种刑事条例而被控,其中有453人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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