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遣返朱某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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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是美籍华裔,1972年生于旧金山,祖籍福建。他的父母都是中国国籍 ,在旧金山拥有房产并做房产中介。1980年他随父母移民至美国。10多年后,他与一名白人女子结婚,随后定居在夏威夷檀香山。

1999年,他因杀人未遂在美国入狱。2003年刑满释放后他一直呆在夏威夷,有家难回——因为中国不承认他的美国人身份,而美国的监狱档案又无处可查。

2014年初,正在北京出差的朱接到家乡一位好友的电话:“你快回来,我们大使馆要接回你!”下飞机后,朱被带到厦门海关,工作人员向他出示了一份由美国驻华使馆提交给中国政府的“解除移民限制申请书”。

根据这份申请书,朱是因为“在中国无稳定居所、无家庭成员、无经济来源”而被置于移民监区的。当时中国的刑法规定,外籍华人犯罪情节不严重的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或限期出境;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护照或者驱逐出境。

2015年2月,经中国政府批准,美国驻华大使普理赫代表美国政府正式向朱提出“引渡请求”。2016年初,此案被交付北京一中院审理。

法院查明,20年前,24岁的朱与人合谋抢劫,致被害人死亡。案发后,朱外逃,后被美国缉毒局逮捕,以贩毒罪被判刑。2007年,朱假释出狱后又犯开设赌场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本次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一是将朱移送美司法部门处理是否违反国际法;二是应当如何理解中美两国政府之间达成的关于引渡的协议。 对于第一个争议点,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美引渡条约》第一条之规定,被请求引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是该缔约方国民;(二) 该人已经被另一缔约方合法逮捕并且提起了指控;(三) 对该人提起的指控,按照目的国(即美国)的法律,应当处以两年以上徒刑的惩罚。 而本案中,朱并非是美国公民,也不符合引渡条款中其他所规定的条件。由于中国在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享有辩护权,因此不能认定朱被逮捕时已经提起了指控。

对于第二个争议点,法院认为,对被请求引渡人的处理,应严格限定在刑事程序范围内。本案系因朱犯故意杀人罪,经美国审判并服刑期满后,因存在非法居留行为,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在案证据显示,虽然涉案罪名包括赌博和毒品,但两次判决书中均明确记载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性质为“故意杀人”。法院认定美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所涉罪名为故意杀人罪并无不当。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我国法律没有禁止未成年人犯罪的明确规定,且中美两国政府签订的《引渡条约》第六条第七款亦未将未成年人犯罪列为排除引渡的情形之一,故美方提交的罪犯材料中包含有关朱未成年犯罪情形的表述。从现有材料看,朱入境美国后即开始吸食大麻,并在入狱之前长期吸毒,可以认定其在入境美国时即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据此,美方的引渡请求符合两国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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