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制演唱会侵权吗?
从法律角度来看,以盈利为目的的现场演出录音录像,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转移录音录像制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或者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和行驶证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包括侵犯著作权人被许可使用作品复制权、发行权或出租权的行为。
根据该解释第六条 非法从事出版发行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四)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的;
(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音像作品的。
如果将现场演唱会的录音录像进行剪辑加工做成网络剧,则可能涉及侵犯著作权及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若将现场演唱会的录音录像制作成DVD光盘向公众传播,除可能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录制的现场音乐会视频在互联网上传播,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