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久算超时演唱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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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超”字,是衡量演唱会的唯一标准么? 先给答案吧,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一般认为,演出现场售票的演出时间应不超过3小时(含3小时);以售票形式举办的现场演出,演出单位在演出前应当告知观众演出地点、时间等信息,并对下列事项做出说明: (一)演出单位及表演者(人); (二)演出节目或内容; (三)演出场所和座位数; (四)票面价格及优惠办法; (五)退票、改票办法;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 没有上述内容的公告或者声明,就属于违法,你可以要求赔偿!

当然,以上是针对“卖票”的演出来说的——对于免费的公益演出,法律没有作进一步的规定,但根据“法无禁止皆可为”的法律原则,公益性演出只要是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就不存在“超时”的问题了。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时”属于时间量词,而不是指具体时间点——也就是说明会“持续”“进行”多长时间,而不一定表示“从几点到几点”。

一场演唱会4个小时,中间休息20分钟,这样的安排很合理啊.……演唱会进行了两个多小时,听众纷纷鼓掌要求加演,演出方考虑听众的热情,决定加演一个小时。这样算下来,整场演唱会持续了三个半小时,符合法律规定呀。

演唱会举办前,售票宣传的时候,应该告知观众“预计时长”,如果当时就明确告知观众“本场演唱时长为4个半小时”,那一点问题都没有。 问题是,有多少主办方在举办演唱会时,会提前告知观众们“本场演唱会预计要进行XXX时间”呢?我想应该不多吧。大部分情况都是“演完了我们才知道……” 我不是法学专业,以上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如有偏差,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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