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怎么去香港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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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引用法律文书中的一句话 “由于香港特区法院享有独立的审判权,且本案被告在港具有经常居所,若涉案证据材料能够证明被告在港确有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秩序的行为,且该行为与内地涉嫌犯罪行为属同一法律法规之下的犯罪行为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香港特区刑事司法机关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请求协助调查和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简言之,如果需要在香港提起诉讼,则必须由内地的执法部门直接向香港的执法部门提出请求。

不过这种情形极少出现——在内地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是在内地有居住地和常住所,并且已经接受完预审的。对于这类犯罪分子,原则上由内地机关移送起诉至检察院,然后再移送法院做公诉案件处理;但是有一些特殊情形下会启动所谓“直诉流程”——直接将被告人送到看守所羁押,提请检察院审查起诉。这种程序主要是适用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也就是说这种程序是带有一定实验性质的。

目前看来,这种直诉程序还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应用,我查阅了所有的案例,发现全国只有4例这样的判决(2018年之前)。因此大部分情况仍然是由内地的公安、检察人员陪同受遣送的犯罪嫌疑人前往香港特区办理移交手续。然后由香港特区的司法机构进行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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