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明星侵权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违法行为,使公民身体受到伤害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注:《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因拍摄照片导致他人精神损害或者财产受损的,行为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必须强调的是,上述责任在一般情况下是不承担的,只有在“具有法定情形的”时才需承担。
一、“具有法定情形”中包括“故意”和“重大过失”两种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具有法定情形”主要是指侵权行为人过错地实施侵权行为并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具有法定情形”中包括“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秩序”等 对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来说,构成侵权的最重要的条件就是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偷拍的照片,如果涉及公然侮辱他人的,就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如果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将其照片公布于网络,使得不特定的人可以在互联网或其他媒体上向公众转载和传播,也涉嫌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三、“具有法定情形”中还包括“违反行政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例如,根据《旅游文明行为公约》规定,除导游讲解外,旅游者不得随便拍照;如须照相,可请导游帮忙拍照。可见,在景区拍照也应遵守相关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