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的政体是什么?
美国的国体是三权分立,民主共和制(又称共和制)。是由一个国家内若干机关组织而成的政府形式。这种制度下,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重要机构相互独立又互相制约,权力不在某一机构手中完全集中。 美国国体的主要特点就在于这个“三”上:
1. 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构成了国家的三大主要机关;
2. 每一部分都享有完全的独立自主,除了对另一部分的约束外,它们不受任何其他机构的管束;
3. 三者之间既相互协作,又相互制约。
这就是大家所说的“三权分立”,是美国政治制度的一大基石。它的理论基础来自于英国经验主义哲学家约翰洛克于1689年所著的《政府论》下篇第一章第三节中所提出的“三分治权”原则。
所谓“三分治权”就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不同的权力主体行使,而且三种权力不可任意剥夺或转让。这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建立在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批判之上而提出来的。
当然,美国国体的这些特点也不是凭空而来的,它是在美国人不断进行制度探索的过程中形成的。 美国建国之初并没有制定系统的宪法,而是通过一系列“宪法性文件”来确立国家的制度框架。其中最重要的文件有1774年的《邦联条例》、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以及1790年的《权利法案》。
在这三部文件中,《邦联条例》确定了美国的国体将采用共和制,并规定了联邦政府的权力;《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详细制定了联邦政府及各州的权力划分;而《权利法案》则是为了保证公民权利而设定的限制政府权力举措的总纲。
通过这些规定,美国建立起了一个三权分立的体制。此后又通过1803年的“路易斯维尔诉肯塔基州案”确认了国会两院行使立法权,总统和各部部长行使行政权,最高法院行使司法权的权力划分,并由此形成了现在的三权分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