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个荷里活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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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视频是关于一个发生在香港的离奇凶杀案,由华裔法医师胡须鹏(原名:罗伯·胡)亲自解剖尸体后得出的结论——死者并非自杀。 这是一起非常经典的“他不可能是自杀”的案子,在法医界被称为“罗伯·胡案”(即著名法医胡须鹏的名字)。

1982年1月6日,在香港新界元朗的一间住宅内发现一具男尸。该男子身穿睡衣仰卧于床上,双手伸直置于头部两侧,颈部有细小的裂纹,下坠状出血,喉头有瘀斑、水肿及出血,嘴唇和面部发绀(青紫色),四肢有多发性紫癜,但全身其他部位并无伤痕。警方在现场取证后发现,死者的指甲缝内有少量血液,床上有少许血迹,但血液中并未检出死者DNA。

经检验,警方确定该男性死亡原因为“舌骨骨折致窒息”,且伤口存在时间较长,因而排除他杀。然而,种种迹象显示,这是一宗离奇命案,死者非但不可能是自缢而亡,更可能不是自杀。随后,警方根据死者指甲内的血液来源,找到了位于港岛区的住所,并逮捕了一名33岁的本地姓李男子。

李姓男子对作案动机守口如瓶,警方亦无法从他身上找到任何证据。法院宣判被告无罪释放。

此案一经传开,立即引起香港媒体的热议。当时,香港刚经历过轰动一时的“叶继兴案”——一名孕妇在家中分娩时意外死亡,而她的丈夫因被控谋杀罪被捕入狱。 “叶继兴案”中,检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判罪,最终法官以“轻微犯罪”将被告人释放。

这两起案件的相同之处在于:检方证据不足,未能证明被告有罪;被告人的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可罚性;法官均采纳了“无罪推定”原则,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法理不明”的情形,依法应宣告被告无罪。 这两起案件的不同之处更是显而易见。在“叶继兴案”中,虽然检方证据不足,却有相当大的可能性推断出被告人有罪。而在“罗伯·胡案”中,即使警方搜集了足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客观材料,却无法得出被告人有罪的结论。

所以,两案的判决结果截然相反:“叶继兴案”判其有罪,“罗伯·胡案”判其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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