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为什么叫特区?
“特区”这一名词的由来,要追溯到1984年中英关于香港问题谈判的阶段。当时中国方面提出的解决香港问题的基本方针是“一国两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持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允许香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前所未有的高度自治权并可以保留英美等西方国家的很多社会制度和经济体制;而英国方面则希望中国的特别行政区能够保持相当程度的“自由港”和“离岸金融中心”的地位,并在经济上给予更多的自主权以利于其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特区”概念由此而来。但值得注意的是,“特区”并非“特别行政区”的英文简称,两者不能划等号(“特别行政区”的英文是“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而且,虽然“特区”的概念来源于中英联合声明中双方赋予香港的特权,但这个概念本身的确切含义在当时并未完全确定下来。直到199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央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关于开展有关工作的一些具体意见》,才首度明确提出了“特区”指的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作为国家机构运行的地方政府”。这份文件的出台,标志着“特区”从概念进入实践阶段。
值得一提的是2019年的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5条进一步明确了特区的含义: “特别行政区”直译就是“特殊管理的行政区”的意思。之所以要“特殊管理”,就是因为这里实行与中国内地不同的法律体系以及政治制度。用法学家的语言来形容,特区就是“与境内其他地方不一致或不衔接的法律区”;用政治学的语言来形容,特区就是一个“不连续的政治区域”或“没有连贯性行政管辖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