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居住证开始了吗?
从2016年开始,北京市开始实施居住证制度 《居住证暂行条例》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居住证分为临时居住证和正式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实行居住登记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城区(含中心城区和郊区新城)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的,应当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参加社会保险、享受住房保障和政府提供就业服务等权益。
同时,《条例》还指出,公安派出所发放临时居住证,有效期7天至3个月,具体期限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不予签发临时居住证,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而持有居住证的,可以享受的待遇包括:
(一)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社会保障待遇,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签证手续。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房屋或者在经济适用住房分配中给予优先安排。
(四)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子女可以就近就便入学。
(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申请保障性住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
(六)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机动车注册或者转移登记手续;需要办理驾驶证申领时,可当场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