锱五行属什么?
《尔雅·释地》“锱,宋郑之间谓之畛” 邢昺疏引李巡曰 “二百里为畛;二十里,小畛也。” 即今之“二百里为甸、十里为民田”之意。又引服虔曰, “八百里为甸;五百里,大甸也;二百五十里,中甸也。” 即今之“八百为甸、五百为州、二百五十为野”之意。再引马融曰, “三百里为甸;一百里,郊甸也。” (见《周礼·大司徒》“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畿”郑玄注) 可见,早在战国时代,人们就普遍把距离概念与土地容量结合起来了。
《汉书·食货志上》载,汉武帝元鼎六年(公元前 111 年),汉朝设立十三部刺史,管辖郡国,监督征伐。其中冀州部刺史所属的幽州部(治所在蓟县,今天津市武清区)辖境相当于今天河北北部和辽宁南部地区。东汉末年公孙瓒占据幽州后,在州下设郡,郡以下设县,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行政体系。但公孙瓒所设之郡县,其名称和疆界均无据可考,无法与今天的省份对应起来。
北魏时实行州、郡、县三级制,每一级政府都承担一部分财政开支任务。州一级的财政收入主要是租粮,每年按土地收成量上交一半给朝廷。不过到唐朝中期以后,这一制度逐渐名存实亡了。 宋朝建立了以路为主要地方政区的制度,地方财政以“经额”为主,也就是按照各地定额征收,不再根据收成情况按比例征税了。
元代的地方财政体制比较混乱,各个行省(河北、山东、山西分为南北两路)下面分别设立了宣慰司、府、州、县,具体如何纳税,无据可查。到了明代,地方税制基本统一,按照“夏秋两税”交纳粮食为主,钱钞为辅。
清朝初年,赋役制度沿用明制。顺治四年(公元 1647 年)规定,各省钱粮一半征银,一半征米,后改为三分征银、七分征米。雍正八年(公元 1730 年),实行“摊丁入亩”的方法,将丁银摊入田地之中一并交纳,彻底废除了人头税。这样,土地就成了唯一的税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