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真的要赔吗?
最近李云迪被抓了,好多人说他是劣迹艺人,应该封杀。但我记得孙小果还被执行死刑前,也是舆论一片倒地要求严惩。 然后我看了看百度百科他的演艺经历,2015年到2017年他因强奸罪被两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第二次判决后,法院执行机关依法对其限制出境,并向社会公布。但直到今年,百度百科上对他的犯罪史依然是笼统地说他“曾被判处刑罚”;微博上也有很多号在洗白他,说他只是“曾经坐牢”“有过犯罪记录”而已。 好像他被判了6年才说明他犯了罪一样.....
这些词看起来虽然只差了一个字、一个词,但却意味着评价和看待一个人是有着根本性区别的。 “被判刑”是被法院判了刑去监狱服刑的人。 “犯过罪”则是指曾触犯过刑法,但不一定被判决有罪之人。 前者强调的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已经被认定,后者则可以指向不明。 而李云迪,是确确实实被法庭证实强奸罪的。
至于“劣迹艺人”这个说法更是值得商榷——什么叫“迹”?是不是做过坏事都可以叫作“劣迹”?那吸毒的、嫖娼的算不算?张三李四王二麻子随便骂法官一句有没有资格当艺人了? 好像有些道理,但又似乎哪里不对。
同样,说到郑爽,她作为艺人之所以引发这么多争议,是因为她是娱乐圈里金钱至上又毫无职业道德的代表。 但凡是公众人物,就要承受更大的社会范围和道德范围的压力。 这本来是没有问题的。可是问题在于,现在有很多所谓“明星”,他们本身并没有多高的艺能,不过是恰巧长得帅或者漂亮,拥有一些粉丝罢了。对这样的人,你让公众怎么同情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