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播演唱会侵权吗?
首先,以目前的制作水平和普遍观众的素质,现场直播和录制电视节目没有本质区别;其次,既然题主提到的案例中涉及的是歌手“张杰”的演唱会,那么我猜测应该是不存在现场观众举着灯牌跟个棒槌一样这种情况(笑);最后,如果我说得不够清楚,那就让法律说清楚一点吧——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也就是说,即使演唱会是“录播”的,也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过,《著作权法》同时规定,下列情形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欣赏而实施的行为; 二、为报道新闻或者新闻报道摘录而实施的行为;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而使用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及其所在学校学生、科研人员阅读、浏览,但需要支付报酬的除外; 四、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五、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摘抄、摄影,只要该行为没有损害该作品的传播,且足以使公众知晓作品的内容的,不构成侵权行为。
如果演唱会属于上述五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问题了。如果要证明自己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就应当证明自己的情形符合上述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