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供暖费怎么交?
12345市民热线告诉您,如果居民家中出现了暖气不热的情况,可以拨打供热单位的客服电话进行反映,一般热力公司都会有24小时热线电话的,这个可以在网上查到; 如果联系不到供热单位或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话,可以拨打12345市民热线进行投诉,工作人员会及时督促相关部门予以处理并回访结果。 另外还要提醒的是,按照相关规定,采暖期内(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居民室内温度应当达到18℃(含18℃)以上,室外温度低于-7℃(含-7℃)时,居民可申请停暖,减少支出。
在停暖期间,供热企业应加强供热设施巡检,做好供热设备的循环、保温等工作,确保低温天气正常用热。 那么,对于停暖后恢复供热又有哪些规定呢?按照《北京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中规定,连续停止供热不超过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热费;超过一个月不足两个月的,按两个月收取热费;超过两个月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收取热费;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收取热费;满一年的,第二年重新计费。 同时,根据该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以及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供热单位应当自当年10月15日起向用户提供一次室温测量服务,并出具测温记录单。如果用户认为所测得的室温与合同或口头约定不符的,可由供热单位和用户共同选定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如果是由于用户自行隔断温度传递途径而导致室温不足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用户若想申请停暖或是复暖都必须经过严格程序,否则不仅无法达到目的还会受到相应的处罚。